知天命、天主十誡與中華文化的相遇
NT$140
作者:唐慕華神父◎著 道生會士
定價:140 元
尺寸:14cm x 20,5cm
頁數:206頁
出版日期:2023/03/25
版次:初版
ISBN:978-988-74826-3-5
中華文化以天道為本,以人道——尤其禮教及祭天——為用,以天人合一為最終目標。道成人身的耶穌基督,及祂的祭天大典——彌撒聖祭,使中華文化能夠達成此一目標。道降生為人,使人昇為道,與天合為一。
上天造生乾坤,制定兩儀交錯不已,日月久照不熄,四時交感不忒,終而復始,萬物生生不息。上天也造生庶民,作為烝民的祖宗,禀賦於人耳聰目明,人乃萬物之靈。古聖先賢細察天道,深深領悟有物便有則。此種法則隱身於天道地道之內,使得在上天體各循軌跡,協調前進,在下萬物化生,互不相害,各得其所。故昔者聖人,由法則天道而產生人道,這種天人合德的思想,在華人古籍中處處可見。
人的理性與道德都是天所禀賦的,故人道能夠對應天,包括順天、法天、知天命、直至天人合德及天人合一的最高理想。
人藉履行天命,藉率性盡性,而與天相契。儒家道德的天人合一,主要在於人的實踐天命,法天參天。
一切的基礎都賴於知天命:「思知人,不可以不知天」《禮記·中庸》,思知人道,不可以不知天命。天命是天與人之間的一個媒介和橋樑,人藉著此命而法天,修其德,為其善。天命供給人一套做人處事的標準,為善去惡。
- 描述
描述
序言
自序
「如果你願意進入永生,就該遵守誡命」(瑪十九16)
天有「不言之教」
「可憑祂所造的萬物,辨認洞察祂為神」(羅一20)
中華民族正統的天與自然律概念
「生死善惡,都在人面前;人願意那樣,就賜給他那樣」(德十五18)
舊約十誡與耶穌新約:我們的天命
天主十誡還有存在的意義嗎? 不是已經過期了嗎?
第一誡: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
「天」是「有位格」的至上神
「天」的自我啟示
甲、第一誡所命令的
一、超性德行
虔敬之德及其行動:崇拜、祈禱及祭獻
相反信、望、愛三德之罪行
相反虔敬之罪行
第二誡:「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」(出廿7)「你們總不可發誓」(瑪五34)
甲、「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 的名」
「天尊不可以一稱」
第二誡所命令的
第二誡所禁止的
乙、勿發虛誓
第三誡:應記住安息日,守為聖日(出廿8);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(谷二28)
舊約之安息日與主的日子
守瞻禮主日
當代社會造成的困難
參與主日彌撒的義務
不要怕把你的時間給基督
第四誡:「應孝敬你的父母親」(出廿12)
第四誡與五倫:孝道
家庭成員的義務:子女對父母的義務
知恩
服從
子女對父母的義務:「生,事之以禮」
供養
慎終追遠
父母對子女的職責
養育不等於教育
第五誡:「勿殺人」 (出廿13)
一、尊重人的生命
謀殺
墮胎
安樂死、協助自殺與自殺
第六誡:「不可姦淫」; 第九誡:「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」(出廿14.17)
第六誡和第九誡的關連性
原罪所造成的靈肉爭戰
一、第六誡與第九誡所命令的
貞潔
自制自律
心靈的淨化
不斷地求貞潔
培養羞恥心與端莊
婚姻中應當有的純潔
二、第六誡與第九誡所禁止的
違犯貞潔的罪
侵犯婚姻尊嚴的罪
第七誡:不可偷盜; 第十誡:不可貪你近人的財物(出廿15,17)
違反第七誡的一些行為
第七誡所命令的
節制
正義
第十誡所禁止的
貪婪
嫉妒
第十誡所命令的
心靈的貧窮
謙卑知足之心
第八誡:「不可發虛誓」;「不可作假見證」 (出廿7.16)
第八誡所命令的
「言不可不慎也」
誠實
以善意接受他人的言行
為真理奮鬥
第八誡所禁止的
謊言
誹謗
諂媚、奉承或逢迎